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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婚姻的法律救濟

發布日期: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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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高級合伙人李宇博律師,余曉嵐高級顧問

一、案情簡介


小麗(化名)與小英(化名)系親姐妹,小英在她18歲那年遇到了自己喜歡的林先生(22歲)迅速墜入愛河決定結婚。但因小英未達法定婚齡無法辦理登記,于是小英偷拿了姐姐的身份證去登記結婚。兩年后,姐姐小麗自己去辦理婚姻登記時卻被民政部門告知其已經結婚了。


此案中小英的行為屬于冒用他人身份結婚。

對于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小麗又將如何獲得救濟呢?


冒名頂替婚姻的法律救濟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二、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發布《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加強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其中規定,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此外,民政部門還應根據《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及時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冒用他人名義登記結婚不僅違背婚姻登記的法律規定,也可能造成行政責任或者刑事上的后果。


三、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設了冒用身份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